2016年3月9 食品安全的实证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13)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1-24 00:14:15  来源:网络整理

其次,通过强化消费者的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产生影响。当消费者在生活、生产及消费过程中发现假冒伪劣行为时,不管这些行为是否已经直接损害了自己,消费者都应积极向政府执法部门举报。当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或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投诉要求赔偿,或诉诸法律,或借助媒体曝光以警示他人。

六、结语

总之,食品安全工作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公众的积极关注下,已经日渐规范和完善。对于现有不完善的各个层次的状况也已经乘较好趋势发展。但是,对于食品安全中一些中的规制问题是下一步工作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例如:有毒有害食品类是《修正案(八)》中重点修订的罪名,由于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的模式是根据不同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入罪的行为方式,最后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兜底。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中不仅要看对象还要看行为,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的对象是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就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区分开来,同时在认定中如果达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要求,应当以重罪论处。有毒食品虽然可能会导致大量的人员伤亡,但是从罪责和预防的角度都不应当对人判处死刑,所以死刑在此类中应当慎用。更不能因为要对人科处重刑而撇开本罪的本质而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有毒有害食品是行政犯,具有二次违法性。从法律规制的层上看应当优先注重行政机关的监管,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更具有积极性,能够更好地防患于未然,这种事前的监管比事后的惩罚取得的效果会更好。

另一方面,基于我们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局限性,致使为了赚取高额的利润,而触犯法律的违法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不仅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危害了国家的公共安全。食品安全不仅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危害了国家的公共安全。针对当前突出的食品安全情势,我们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用好用足现有武器,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社会经济稳定和国家安全形象的食品予以严惩,不使严重危害社会的食品安全分子逃脱法律的惩治,从而实现惩罚、保护人民的功能。

参考文献:

[1] 谢桦.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研究.[DB/OL].

,2013年1月24日

[2]徐景波. 创新食品安全移送机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11期

[3]胡胜友,陈广计.危害食品安全的实证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3期

[4]骆群.食品安全研究综述[J]. 广州市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5]彭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6]刘昱彤.办理食品安全的调研报告--大惩罚力度,维护人民群众餐桌安全[J].才智.2014年,第36期

[7]全世文,曾寅初.我国食品安全特征分析--基于171例食品安全[J].调研世界.2013年,第6期

[8]徐悦,沈小平.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调查与思考,——以某县级市为样本[J].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上)

[9]王翠芹.危害食品研究[D].烟台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

[10]杜伟.食品安全的规制及其再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11]胡洪春.浅论危害食品安全的规制[J].研究.2012年,第1期

[12]余有祥.浅议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素质建设[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0年,第17卷,第2期。

课题主持人: (韩明暖 齐鲁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 教授)

课题组成员: (吴雪莲 齐鲁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副教授)

(姜文明 齐鲁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副教授)

z,2016年3月9日。

[17]《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14年11月出版,第140页。

[21]李迎丰著:《食品质量安全我们共同的责任——试析保障食品安全的“四维度”》,载于《中国国门时报》,2011 年5 月24 日,第 0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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