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会计 [公告]易基全球:托管协议(修订后)(6)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09 01:00:06  来源:网络整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

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及其境

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

年。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

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

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后以电话确认,授权于通知载明的时间生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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