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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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对外予以公
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分红。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
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
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
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一种报纸指定的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
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同、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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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放弃了
这样比较太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