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会计 [公告]易基全球:托管协议(修订后)(4)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09 01:00:06  来源:网络整理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

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

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

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

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

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

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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