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会计 [公告]易基全球:托管协议(修订后)(3)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09 01:00:06  来源:网络整理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2);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D、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该临时用途借入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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