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
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
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
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人:
签订地:
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地:
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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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海里外发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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