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金托管人应监督境外托管人,要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处理托管事宜。
3、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款第1项选择了境外托管人,即可被确认为充分履行了选择境外
托管人的义务,在此种情形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等非履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四)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十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在基金托管人没有过失、故意或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因履行本协议而被索赔、诉
讼、处罚等而产生的的损失、费用等(统称“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予以补偿
并使基金托管人免受任何损害。
(六)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但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本协议
约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但不能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
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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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我们烊烊棒棒哒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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