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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体 梅传强: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10)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21 13:38:35  来源:网络整理

其次,行政认定结果的刑事司法证据效力尚未确立。主要涉及证据资格、证据效力、适用规则及证明责任问题。笔者认为,为了避免重复认定,应该承认行政认定结果的证据资格,即“法官可以通过降低证明责任的方式对存在‘恐怖组织’名单这一事实进行形式审查”{20},并在刑事裁判中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证据效力,司法机关要对行政认定结果进行审查,进而确定证据效力的有无及大小;对于适用规则,应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异议时行政认定主体书面或者出庭说明规则等;对于证明责任,要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由控方承担,而不能直接依据行政认定结果让被告方承担自己不属于恐怖组织、人员的证明责任。

再次,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之间的转化关系尚需确立。主要包括行政认定向司法认定的转化和司法认定向行政认定的转化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如前所述,在司法认定中要对行政认定结果再次审查、确认,并赋予行政认定结果刑事司法证据效力;就后者而言,笔者认为,对司法机关在追究涉恐人刑事责任过程中认定为恐怖组织、人员,而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未对其做出行政认定的,待刑事诉讼结束以后,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要及时通过行政认定程序进行公布,并对尚未归案的其他组织成员及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制裁措施。

【作者简介】

梅传强(1965-),男,四川邻水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1]关于“恐怖活动”的说法,不管是学理上还是正式法律文件中,都不统一,常见的有“恐怖”、“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暴恐”、“恐怖组织”等表述,有时甚至直接以“恐怖主义”来代替。有学者还专门对这些表述进行过区分研究,具体可参见:王牧。恐怖主义概念研究[J].法治论丛,2003(5):13-17;田宏杰。恐怖主义的界定[J].法律科学,2003(6):37-38;陈蕾。恐怖主义的学概念[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131-135;徐岱。打击恐怖的中国应对[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1):134-135;张绍彦。恐怖主义本原辨析——基于事实的本体性认识[J].现代法学,2013(5):39-41.从规范学的角度来讲,关注的是客观行为,而不是意识,同时考虑到我国《》和《刑事诉讼法》中均使用的是“恐怖活动”,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将统一使用“恐怖活动”这一规范表述。

[4]根据恐怖活动的概念,可以将我国《》中的具体罪名划分为纯正恐怖活动与不纯正恐怖活动。前者的设计宗旨就在于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只能由专门罪名构成,且罪名中一般带有“恐怖”字样,如《》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后者既可由恐怖活动构成,又可以由其他普通刑事构成,相关的具体罪名散见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类罪之中。(参见:赵秉志,杜邈。我国惩治恐怖活动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J].法学,2012(12):36.)

[5]例如,根据《新民周刊》统计,从2009年至2014年的5年时间中,我国至少发生了7起公交车纵火案,其中最为惨烈的是2009年6月发生在成都的公交车纵火案以及2013年6月发生在厦门的公交车纵火案。(参见:杨江。个人恐怖进入高发期[J].新民周刊,2014(28)。)

[6]有学者统计,各种各样的恐怖主义概念的定义数以百计,仅1981之前进入学者统计、研究视线的恐怖主义的概念就达109个之多,而1982之后的短短20几年间,有影响的概念定义又达50个之多。(参见:胡联合。全球反恐论——恐怖主义何以发生与应对[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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