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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体 梅传强: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5)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21 13:38:35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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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性’”{7}纳入恐怖活动的范畴,同时,还将一些本身属于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帮助行为等实行行为化,提前了介入的时间。趋重主要体现在“对恐怖活动法定刑的设置以及刑罚制度的适用上”{6},如《修正案(三)》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法定刑的提升,《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的扩充,对减刑和假释的限制,以及《修正案(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等,都表现出了对恐怖活动从重处罚的立法趋势。

在反恐刑事程序法方面,如前所述,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恐怖活动的直接规定,及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才首次出现了一些与恐怖活动相关的内容。这说明在我国以往的反恐刑事立法中依然保留着“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思维惯性,相对忽略了反恐在程序法方面的特殊性。而“作为法治国家,不能因为恐怖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巨大就放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反恐同样应该进行,并且主要应该依据诉讼法进行”{8}。从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对恐怖活动在管辖、会见、证人保护、技术侦查、强制措施、涉案财产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对打击恐怖活动、规范办案机关行为均具有积极意义。但从整体来看,当前反恐程序法的应急性、碎片化特征仍旧很突出。因此,在未来的反恐立法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刑事程序法方面的规定,在侦查管辖、强制措施、证据收集、法庭审理、刑罚执行、嫌疑人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突出恐怖活动的特殊性。同时,注重惩罚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协调,防止过度追求片面打击,以免造成国家权力的不当扩张和公民权利的不当克减。

三、反恐刑事立法之检讨

对反恐刑事立法进行梳理,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恐怖活动的立法进程、特征及趋势;而对当前反恐刑事立法进行检讨,有助于我们理性看待反恐刑事法律规定,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为后续的立法完善提供指引。检讨可以发现,我国的反恐刑事立法在结构体系、界定、规制范围及刑罚设置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以待未来立法加以解决。

(一)结构体系上缺乏系统性

从系统论角度看,恐怖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应对的系统性,而系统性的缺失就容易造成法律应对上的不力。单从我国现行《》规定来看,有关恐怖活动的规定极为零散,尚未形成集中的、系统的结构体系。例如,我国《》中纯正的恐怖活动罪名[4]相对较少,而且大多规定的是恐怖活动的“性”行为,而真正的恐怖活动实行行为则由散见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纯正的恐怖活动罪名进行规制。再如,我国绝大多数恐怖活动由“东突”势力煽动、组织实施,具有明显的分裂国家的意图,这会使得恐怖活动所侵犯的客体又可纳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保护范畴。从前述立法进程来看,这种系统性的缺失在《修正案(三)》中就表现得很突出,及至《修正案(九)》,不但没改善反而有所加剧。因为从《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来看,主要是扩大恐怖活动圈和完善刑罚设置,并未涉及结构体系上的调整,尤其是《修正案(九)》对《》第120条的修改,使得第120条成为现行中最为“庞大”的条文,而且这种通过追加5个子条文对个别条款进行扩张的做法,在《》修改中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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