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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体 梅传强: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2)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21 13:38:35  来源:网络整理

二、反恐刑事立法进程及评介

立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始终与社会实践相联系,尤其在刑事立法领域,如果某种越轨行为尚未出现或者即使出现但尚未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刑事立法权是不会启动的,自然也就不会出现相应的罪名及程序规定。在我国的反恐刑事立法进程中,这一规律表现得很明显,并随着恐怖活动行为的出现、增多及恶化,出现了几次具有代表性的立法事件,现对此做如下评介。

(一)反恐刑事实体法

1.1997年《》

1997年《》的修订,是反恐刑事实体法立法的开端。在此之前,虽然1979年修订的《》个别条款隐约涉及一些与恐怖活动相关的内容,但并没有关于“恐怖活动”的具体规定,反恐刑事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及至1997年《》的修改,在其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同时还规定,除该外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其他行为的,对行为人要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确立,标志着反恐刑事立法在我国的正式起步。从“从无到有”的角度讲,1997年《》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体现了刑事立法对当时已经出现的恐怖活动现象的积极回应,尤其是将恐怖活动的打击提前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充分说明了“立法者对恐怖活动可能造成的巨大危害的高度重视”{3}。然而,单从第120条的内容来看,该条规定仍显单薄,难以适应当时日益加剧的恐怖活动形势。

2.2001年《修正案(三)》

2001年“9·11”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恐慌和惧怕,同时也掀起了反恐立法的高潮。例如,“9·11”事件发生后不久,联合国安理会就通过了《关于国际合作防止恐怖主义行为的第1373号决议》,并成立了反恐怖主义委员会(Counter-Terrorism commasittee, CTC);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也相继制定出台了新的反恐法律,如美国于“9·11”事件发生后的第45天(2001年10月26日)就通过了《美国爱国者法案》、英国于2001年12月通过了《反恐怖紧急法案》。在此背景下,我国也顺应国际潮流,迅速启动了反恐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以“惩治恐怖活动”为主旨的《修正案(三)》。从具体内容来看,《修正案(三)》在恐怖活动方面对《》做了如下修改。

第一,修改了原有的条款,并增设了新罪名。《修正案(三)》第3条将《》第120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此基础上,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作为《》第120条之一的内容。在《》第291条的基础上增设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并将其作为《》第291条之一的内容。

第二,对的部分条文进行了扩充,增加了规制恐怖活动的内容。如《》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投毒罪”扩充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扩充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同时,将“恐怖活动”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

第三,对《》第120条的法定刑重新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法定刑幅度,提高了法定刑。法定刑幅度由原来的两档增加到了三档,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共用的法定刑幅度进行了拆分,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法定刑提升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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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茜
      姜茜

      让我们的存款一下子水5%怎么不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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