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方式(含
特快专递、传真及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以送达为
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其他条款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另有更高规定的,按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书面签字。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
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候选人由董事以提案的方式提
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提案应详细载明总经理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简
历、业务专长等基本情况。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根据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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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今年10元一斤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