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件包括驾照吗 《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的逐条分析(转载)(9)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09 20:49:35  来源:网络整理

1.表达前后矛盾。自然人拒绝接受并非不得发送的前提,否则将使自然人负回绝之负担。

2.第三款的规定过于琐碎,且不具有穷尽列举的效果,并与民法典一般私法的定位不符。

第四十四条 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信息收集人、持有人对收集或者持有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非法加工、篡改、毁损、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其收集和持有的个人信息,但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被收集者可以随时撤销其同意,撤销不具有溯及力。

【意见】

本条与《网络安全法》第41条等规定重复。

第四十五条 信息收集人、持有人对收集或者持有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意见】

本条与《网络安全法》第42条规定重复,且属于侵权责任规范。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可以向信息持有人要求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持有人持有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信息持有人提出异议,要求信息持有人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可以要求信息持有人及时采取删除其个人信息等必要措施;

(一)信息持有人有非法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等行为;

(二)信息持有人持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储存期限届满;

(四)根据收集或者使用的特定目的,信息持有人持有其个人信息已经不必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具有正当理由的其他情形。

【意见】

本条与《网络安全法》第43条规定重复,且属于侵权责任规范。

第四十七条 信息持有人应当公布其有效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自然人根据前条提出的要求,并且在拒绝时应当明确说明拒绝的正当理由。

信息持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持有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或者有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意见】

1.本条属于侵权责任规范,应置于侵权责任编。

2.本条第2款规定错误。草案第47条第2款规定的“信息持有人有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信息储存期限届满”等情况发生时,信息持有人本来就应当及时删除该个人信息,不存在可以“拒绝删除的正当理由”,该款所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以及“应当明确说明拒绝的正当理由”,都是空谈。

第四十八条 实施收集、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自然人个人信息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经该自然人同意,并且在同意范围内实施该行为;

(二)个人信息属于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信息,但使用该信息侵害该自然人的重大利益或者该自然人明确表示拒绝他人使用其个人信息的除外;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在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必要范围内合法收集,且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

本条规定的内容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免责事由,应置于侵权责任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可以在必要范围内实施收集、使用、传输或者提供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等行为。

国家机关依职权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中包含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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