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件包括驾照吗 《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的逐条分析(转载)(2)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09 20:49:35  来源:网络整理

第六条 人格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意见】

本条可以完全被《民法总则》第8条、第132条所涵盖。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完全无视《民法总则》之总则性功能与地位的结果,是反民法体系的错误做法。

第七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

【意见】

本条规定与《民法总则》第132条构成明显的立法重复。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完全无视《民法总则》之总则性功能与地位的结果,是反民法体系的错误做法。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八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

与《民法总则》第110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构成重复。而所谓“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纯属多此一举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和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健康,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行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他人身体和健康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

1.与《民法总则》第110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构成重复。

2.存在概念混乱。所谓“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行动”,究竟是身体权的内容还是人身自由权的内容?这种规定属于不规定本无妨害,规定了反而会发生认识混乱的累赘性立法。

3.“侵害他人身体和健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最基本的原理与规则,不言自明。作出这样的规定,纯属多余。

第十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立即救助。

【意见】

除非存在明确的约定,在私法上,民事主体不负有救助他人的义务,当他人遭受侵害或者处于危难时,是否施以救助,一般取决于自愿。《民法总则》第184条所作“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即体现了此种立法思想。

然而,在私法之外,一些机构或者人员,基于特别的立法思想,并依据一些特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遭受侵害或者处于危难的自然人,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例如,《警察法》第21条、《人民武装警察法》第18条、《法》第24条的规定等

由于法定救助义务完全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所以,本条的规定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法律适用上完全没有必要。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无偿捐献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意见】

本条涉及重大法律政策问题,立法应当慎之又慎。

无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等,从小的方面讲,涉及对自然人自主意思的尊重;从大的方面讲,涉及社会伦理、国民身体健康等。自然人在危难、贫困等情况下的无偿捐赠,很多时候,不仅可能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而且会引发一系列家庭、社会问题。由无偿献血所造成的一些“艾滋病村”,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对于身体的处分,绝对不能像对待财产权的自由处分那样,完全任由自然人自由为之。

更不应忽视的是,人身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等捐献,自然人不能自行为之,必须通过医疗专家或医疗机构,并根据医学标准而为,而医疗专家或医疗机构在实施细胞、组织、器官移植时,是否遵从医学标准及是否尊重捐献人的意思,几乎完全超越捐献人的控制。因此,对于人身细胞、组织、器官等无偿捐献而言,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是,如何规制人体细胞、人身组织、人身器官等的移植行为,防范无偿捐献对自然人造成损害,从而对自然人的权利予以切实保障。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s://www.pc-fly.com/a/jisuanjixue/article-69338-2.html

相关阅读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图片
    拼命载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