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件包括驾照吗 《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的逐条分析(转载)(10)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2-09 20:49:35  来源:网络整理

【意见】

本条规定的内容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免责事由,应置于侵权责任编。

第七章 人格权的保护

第五十条 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意见】本条属于典型的侵权责任规范,与《民法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规定构成明显的重复。

第五十一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人格权益的类型;

(二)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社会身份、社会影响范围等;

(三)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为的目的、方式、时间、后果等具体情节;

(五)基于正当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的其他因素。

【意见】

本条仅为司法裁判中各种考量因素的不完全列举,只适合作为发布的司法政策文件的内容,不适合规定为法律规范。不过,这种规定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人格权应如何保护、保护程度如何、各种人格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人格权和其他法益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均有待个案探索,不适合、也不能够在立法上作出具体的规定。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人格权法是案例法,由就个案适用法律,创制裁判规则,形成规范体系。英美普通法国家如此,在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例如法国、德国)亦不例外。我国台湾地区人格权法亦系建立在长期累积的裁判之上。”

第五十二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益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意见】

《民法总则》第179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规定的诉讼中行为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的措施,已经完全涵盖本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侵权人拒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意见】

本条属于侵权责任规范,应置于侵权责任编。本条规定的是侵权责任方式。应当在侵权责任编“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一章中规定。建议移至《民法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9条之后,即作为第一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的最后一条。

第五十四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益,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以请求违约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意见】

本条属于违约责任规范,应置于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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