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分析,无偿捐献人体器官等,应由特别法加以专门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就是这方面的专门立法。既然有了这样的行政法规,没有必要在对同一问题作重复性规定。如果认为现行法的规定不完善,完善法律的最佳途径应当是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作出修改、补充。
另外必须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无权决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的捐献。根据《民法总则》第34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人体细胞、组织、器官等移植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是人)的身心健康,法定代理人对此无任何处分的权利,否则,会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恶果,会严重背离人保护、残疾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另外,本条第二句的规定也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所作“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的规定相冲突。
第十二条 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任何人不得代其捐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
【意见】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2款已有规定,无需再作重复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意见】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3条已有规定,无需再作重复规定。另外,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献血法》第11条也有类似规定。
即使抛开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论,体细胞、组织、器官等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此类买卖合同,属于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 经自然人生前同意,可以解剖其遗体。
自然人生前未拒绝解剖其遗体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解剖。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侦查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剖自然人的遗体。
【意见】
1.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内容,卫生部发布的《尸体解剖规则》第2条已有规定。
2.本条第3款属于不必要的规定。既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查找传染病病因等情况下可以解剖自然人的遗体,那么直接适用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可,无需再多此一举作出像本条这样的规定。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46条第2款:“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这些规定的内容都非常明确、具体,完全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相反,本条规定无法单独作为法律适用依据。
第十五条 自然人同意捐献或者解剖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并且可以随时被其撤销。有效件包括驾照吗
【意见】
本条属于不必要的规定,理由有三点: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1款已有规定,无需以肢解《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系统规定为代价而再作出重复规定。
2.自然人同意捐献或者解剖,是对其身体的处分,此种处分依其性质不可强制履行,无论是否明文规定撤销,事实上均不具有强制力。
3.自然人同意捐献或者解剖的意思表示,必为无偿行为,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关于赠与合同可以随时撤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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