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荣誉授予者对取得荣誉之事实的否定以及荣誉称号剥夺之表示等,对荣誉享有者荣誉之享有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本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的行为,非授予者无权实施也无法实施。而声称荣誉享有者不配获得相应的荣誉或采取不当手段获取荣誉者,则可能涉及人格的贬损等侵害名誉权行为。
3.本条第2款同样会导致民事关系和其他关系的混淆,并且毫无必要。如果国家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授予荣誉称号,未依照程序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处理,无法由民法规范。如果荣誉称号是由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合同关系授予的,当荣誉称号应当依照合同记载而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时,合同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合同履行。这属于合同法规范的范畴。
第三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权获得因其荣誉所产生的物质利益。
【意见】
本条与本草案将荣誉权定性为人身权自相矛盾。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侵扰、泄露、公开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本编所称隐私,是指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
【意见】
1.第1款与《民法总则》第110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重复。 “以不正当方式侵害他人隐私”当然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应为此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2款所称私人信息与个人信息之间界限不明,难以区分,徒增概念上的混乱。
第四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一)非法窥视、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等私人空间;
(二)非法刺探、、拍摄、录制、泄露、公开、跟踪他人的私人活动;
(三)非法窥视、拍摄他人的身体;
(四)非法获取、隐匿、扣留、检查、毁弃、删除、泄露、公开、买卖他人的私人信息;
(五)以传单、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非法侵扰他人生活安宁;
(六)其他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意见】
本条属于典型的侵权责任规范,应置于侵权责任编。而且,既然称“非法窥视”“非法刺探”“非法获取”“非法侵扰”,当然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言自明。本条纯属无意义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自然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
本条第一句照搬了《宪法》第40条第一句的规定。“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皆属于自由的基本内容,保护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的自由。将此规定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之中,严重曲解、贬低了《宪法》第40条规定的意义与价值,严重违背了《宪法》。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
本编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件号码、通信通讯、住址、职业、婚姻家庭状况、账号密码、基因信息、行踪轨迹等。
【意见】
本条与《民法总则》第111条、《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项重复。
第四十三条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自然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广告等商业性信息。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等商业性信息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等商业性信息的,不得影响自然人正常使用网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信息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意见】
本条照搬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7条的规定,其存在如下突出缺陷:
本文来自电脑杂谈,转载请注明本文网址:
https://www.pc-fly.com/a/jisuanjixue/article-69338-8.html
为何南方食品要赔付当事人两包芝麻糊
这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