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提出了被称为“摸着石头过河”[5]的局部改革策略,进行各种改革的试验。试验的要点,是在保持命令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大格局下,做出一些变通性的制度安排,以便“调动”民间的积极性,使满目疮痍的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变通性制度安排是以下几项:
1. 在农村土地仍旧属于集体所有的条件下,采用“包产到户”的方式恢复农民的家庭农场。
70 年代末“文化大革命”刚一结束,由具有改革思想的担任领导的安徽、四川等地就顺应农民的要求实行“包产到户”。1980 年掌握中共的实际领导权以后,在全国允许农民根据自愿实行家庭承包制。仅仅两年时间,家庭承包制就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取代了人民公社制度,农户在“包”(即租)来的土地上,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农场。从此,中国农村经济气象一新。1985 年农业总产值较1980 年增长61%[6];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80年的191 元增加到1985年的398元[7]。
2. 在国有经济继续保持控制地位的条件下,允许非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
中国的命令经济体制与苏联相比更为严酷,是不允许任何私有制经济,包括农民副业存在的。“四人帮”被粉碎后,由于要为城镇积累的几千万失业人员开辟就业门路,在一些经济学家的建议下,中国政府从1980年开始允许个体劳动者私人创业。接着在1981年,个体企业雇工不超过8人也得到了官方政策的允许。当年7月《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指出:个体经营户必要时“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1983年初,许多地方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都大大超过8人,于是争论又起。一些支持旧路线、旧体制的政治家、理论家惊呼,资本主义已经在中国到处发生,要求加以制止和打击。他们从那里得到的回答是:“不争论”,“放两年再看”。这样,私营企业就在“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8]的庇护下发展起来。直到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才第一次正式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
与此同时,在农业的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农村的乡镇企业也迅速发展起来。这类企业在中国官方统计中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实际上非常复杂。有些乡镇企业确实是基层政府创办的公有制企业,有些只是私营企业为获得政治保护而设法得到的“红帽子”,还有一些是产权模糊的社区所有制企业。
3. 在全国统一市场(integrated market)尚未形成的条件下,营造“经济特区”的“小气候”,实现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自1978 年12 月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宣布“对外开放”后,1979 年中国政府确定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1980 年,建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1985 年又决定开放沿海14 个港口城市,在沿海、沿江、沿边地区逐步形成有一定纵深的开放地带。
以上这类变通性的制度安排都指向了同一个方向,即在保持公有制经济的统治地位的同时,给予市场取向的非公有制经济生存和成长的空间。由此形成了中国早期的“增量改革”(incrementalreform)。这与东欧国家改革国有企业的战略有所不同。
二双重体制下的市场开拓
实施增量改革战略最重要的成果,是非国有经济(包括集体和私营企业)从下而上成长起来。到80 年代中期,非国有经济无论在工业生产中还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都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工业中产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在零售商业,非国有成分的份额增长更快。到80 年代中期,民营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有约三分之一的份额。于是形成了命令经济与市场经济双重体制并存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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