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充实执法装备。按照高效节约、分步实施、合理保障的原则,制定基层监管部门日常履职必需的设施装备配置标准,将基层必备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执法记录仪、窗口二代识别仪、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农药残留速测仪、药品快速筛查箱、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标准砝码等,逐步配备到位,提高基层市场监管化水平。加强工商、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执法用车保障力度,满足一线市场监管工作需要,在现有车辆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基层监管用车和特种技术用车需求,对破旧车辆要及时按规定更新置换。(责任单位:各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强化经费保障。各地应按照属地保障原则,加大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基层监管部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质量提升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责任单位:各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场监管涉及部门多、领域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市场监管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作为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切实履行职责,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广大消费者、行业组织和社会媒体的积极性,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全面实现《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把加强市场监管作为改善地方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地方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进一步树立大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扎实推进《实施意见》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意见》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工作部署予以落实。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实施考核机制,实行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建立《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制订相关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建立问责机制,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实施进度缓慢或无实质性效果的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实施意见》落实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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