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力—财产权”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一)“权力—财产权”概念及相关文献
长期以来,俄学术界曾一直争论与西方(欧洲)其他国家在历史发展上的差异性。围绕这一核心问题衍生出两个学术派系:其一以美国著名学者派普斯(Richard Pipes)为代表,强调自身发展的“延续性”,认为演化出了任何国家或体系都无法与之相比的历史独特性。其二则是以马里亚(Martin Malia)为代表,认为自彼得大帝改革开始直至1917年十月革命,与欧洲其他国家始终秉持着同一发展路径,只是落后了50年。而布尔什维克的统治是导致偏离其向着欧洲前进的轨道的重大干扰。
而通过上述长时段的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与西方国家确实有着诸多根本性的区别,尤其是在经济产权的制度安排方面。如果说西方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基于私有制和买—卖原则的市场交换机制,经济的组织和运则行更多依赖于公有制和缴纳—分配制度。换言之,体制中统治权和财产权未能区分开来,权力(占有)等同与财产,而财产变成了权力(占有)的应有功能。
这种独特的经济文化系统最早是在对东方专制主义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批评中获得关注的。苏联学者瓦西里耶夫1982年将此命名为“权力—财产权”(власть-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按照这位学者的观点,古代和资产阶级的西方与传统的东方的差别意义在于:
在东方,国家和发达的行政管理机构的形成要早于私有财产的出现。因此,这一被权力有意识阉割的财产形态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市场-私人财产关系在这里成为某种次要的和受制于权力和行政机构关系的东西。这种制约性还表现在统治者及其建立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所有的属下,不管他们的财产状况如何。此外,与政权机构没有关系的臣民(私人财产拥有者)越富裕,他所处的生存状态就越不理想。他既没有特权和保障,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管理机构把国有资产当作自己的私产,不加掩饰地为所欲为。用由我提出的“权力-财产权”概念来表述的现象的本质就在于此。
(二)十月革命之前的俄国“权力—财产权”体系
根据爱·萨·库尔平-古拜杜林的研究,“权力—财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原则始于伊凡三世时期。此前,俄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独特的民族性,但依然没有成为一种固化的产权安排体系。自伊凡三世起,俄国当权者不仅将森林里的自由农民们的土地收归国有,还开始了对宗教和世俗领主的土地实行缓慢的国有化。伊凡三世巧妙地把地方领主们安排到中部地区,为他们提供田庄,首先是他自己领地里的田庄。而在领主们原先的地方则“安顿”莫斯科大贵族和“大贵族的孩子”。定期重新分配土地资源、将其作为国家预算来利用的做法逐步变成了莫斯科公国的主要功能之一。到1497年时,历史上第一个法律上的国有化现象出现了。伊凡三世通过制定法典明确规定,所有的土地为大公的财产,也就是国家财产。从那时起,大公的所有臣民在法律上都不是土地的拥有者,而只是临时的“持有人”,即使是世袭领地也一样,尽管这样的土地自古以来就属于领主的祖先。就像当时所说的,所有的土地都应该为国家“服务”。 伊凡三世以此将被瓦西里耶夫称为“权力-财产权”原则的东西引入了生活的理论和实践。
在“权力—财产权”体系之中,俄国统治阶级的所得取决于其在执行权力金字塔中所处的位置。显然,在这一权力体系中,与沙皇关系越是亲近,将会获得越多的红利。国家的强势,私人所有权的弱势为政府官员对于经济管理的介入和从中捞取正式和非正式的好处奠定了基础。这一体系的鲜明特征就在于,国家权力的强弱对“权力—财产权”体系的稳固与否构成了直接的正相关关系,即私人财产权的重新大行其道往往发生在中央权威由于内部或外部威胁而遭到显著削弱之际,而国家对私人财产权的蚕食则通常归因于中央集权的强化。这在实际上形成了俄国发展的钟摆式循环。比如,俄国人在将波兰人驱逐出莫斯科之后建立罗曼诺夫王朝时期,“权力—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的历史之秤摆动的指针转向了肯定“权力-财产权”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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