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追加汇丰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此后,嘉吉公司对汇丰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为:一、确认田源公司与汇丰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无效;二、判令汇丰源公司将其违法取得的合同项下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一审向中纺福建公司财务总监高文天、综合管理部经理张洪毅进行调查,调查笔录表明,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收购金石集团旗下公司时将汇丰源公司一并打包收购。汇丰源公司成立后只买了一块地,向田源公司付款569万元,此后没有实际经营,账户上也没有钱,每年财务报表都是中纺福建公司代做的。汇丰源公司并无自己的办公场所,只是借用了中纺福建公司的一间办公室。

一审认为:嘉吉公司以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的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确认无效并返还财产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嘉吉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瑞士,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及福建省高级人民《关于全省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该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福建金石公司与中纺福建公司及汇丰源公司之间的资产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嘉吉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而应确认无效并返还财产。对此焦点问题,应综合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认定:
(一)福建金石公司与中纺福建公司及汇丰源公司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在案证据显示,王晓琪、王晓莉与王政良是父女关系,王晓琪、柳锋是夫妻关系。福建金石公司自成立起至本案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间,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晓莉或王政良,股东亦是由王晓琪、王晓莉、王政良父女及大连金石制油等组成,大连金石制油的实际控制人亦为王政良父女。田源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王政良,股东为福建金石公司和宜丰香港(法定代表人为柳峰),2004年8月29日股东变更后,董事会成员由王政良、张景和、柳锋三人组成,法定代表人为柳锋。由此可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间,福建金石公司和田源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王晓琪(柳峰)、王晓莉与王政良父女,福建金石公司与中纺福建公司属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认定是关联关系。
汇丰源公司成立后只买了案涉土地使用权,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没有实际经营。汇丰源公司的董事为王政良,监事为张景和。王政良和张景和既是汇丰源公司的董事、监事,同时也是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成员。汇丰源公司成立的目的只是为了购买田源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和资产,且其本身与田源公司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可能导致田源公司利益的转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关联关系的情形。
(二)田源公司、汇丰源公司对本案所涉债务是否知情
金石集团与嘉吉公司有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2004年期间,金石集团因资金困难,未能及时向嘉吉公司支付货款。在提交 FOSFA仲裁过程中,嘉吉公司与金石集团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金石集团将在五年内分期偿还债务1337万美元,并将福建金石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固着物、所有的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嘉吉公司,作为偿还前述债务的担保。王政良代表福建金石公司、大连金石制油、沈阳金石豆业、四川金石油粕、宜丰香港等五家公司签署该《和解协议》。柳锋既是《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债务人宜丰香港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宜丰香港虽在2004年8月29日将其在田源公司28%的股权转让给了德盛香港,但德盛香港的法定代表人也为柳锋。鉴于王晓琪、柳锋、王政良之间的亲属关系,更由于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应认定田源公司应当知道金石集团欠嘉吉公司债务1337万美元并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将福建金石公司的全部资产抵押给嘉吉公司的整个事件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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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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