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是 债权人应注重权利维护中的程序性问题
第一,债权人对于危及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既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也可以提起无效行为确认之诉。债权人对此具有自主选择权,因二者均属于广义上的债的保全行为。
根据最高《公报》2014年第三期刊登“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案号:(2012)民四终字第1号最高人民民事判决书)。
在本案例中确认的裁判规则为,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包括:
一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
二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指导案例33号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等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无效恶意串通财产返还
裁判要点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基本案情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Cargill International SA,简称嘉吉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以下简称福建金石公司)以及大连金石制油、沈阳金石豆业、四川金石油粕、北京珂玛美嘉粮油、宜丰香港(该六公司以下统称金石集团)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嘉吉公司因与金石集团买卖大豆发生争议,双方在国际油类、和脂类联合会仲裁过程中于2005年6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金石集团将在五年内分期偿还债务,并将金石集团旗下福建金石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固着物、所有的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嘉吉公司,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2005年10月10日,国际油类、和脂类联合会根据该《和解协议》作出第3929号仲裁裁决,确认金石集团应向嘉吉公司支付1337万美元。2006年5月,因金石集团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福建金石公司也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嘉吉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和执行第3929号仲裁裁决。2007年6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经审查后裁定对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和执行。该裁定生效后,嘉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5月8日,福建金石公司与福建田源生物蛋白科技(以下简称田源公司)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约定福建金石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和油脂生产设备等全部固定资产以2569万元(以下未特别注明的均为)的价格转让给田源公司,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464万元、房屋及设备作价2105万元,应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全部价款。王晓琪和柳锋分别作为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福建金石公司曾于2001年12月31日以482.1万元取得本案所涉3213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06年5月10日,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对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进行了交接。同年6月15日,田源公司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漳州支行的账户向福建金石公司在同一银行的账户转入2500万元。福建金石公司当日从该账户汇出1300万元、1200万元两笔款项至金石集团旗下大连金石制油账户,用途为往来款。同年6月19日,田源公司取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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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当然美国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