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圣经》中多次出现、反复强调的一个劝诫。《圣经》认为,只有上帝可以裁判世人,而人和人之间不能相互裁判。不裁判意味着对上帝的谦卑,作为一个信徒,尤其是作为一个有罪的信徒,并没有裁判他人的权利。对他人的裁判,尤其是对其他教友的裁判,虽然常常是出于对主的虔诚和热情,但却违背了主的教诲和主的精神。根据《圣经》,裁判是一种严重的罪愆,既伤害他人,最终也伤害自己。“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最终,伤人者会自食其果,损人不利己。这种裁判不是一种创造和建设的力量,而是一种破坏和消极的力量。因此,在基督教社会中,随便裁判他人会被视为素质低下,相反,基督教社会倡导一个人要注意保持敬畏和谦卑(keep walking humbly with God)。
我认为,强调谦卑态度的“不裁判”态度属于基督教文化的精华。尽管当代许可能不再保持对宗教的虔诚信仰,但基督教文化中的一些核心价值观仍然深刻影响着西方社会,仍然影响着西方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仍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西方的教育系统和司法系统。人类不同文化要互相吸收和互相滋养,基督教文化中的这些精华,值得中国人学习借鉴。
只有具有这种非独断的敬畏和谦卑态度,才能够做到“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尊重你发言的权利”,才能做到“我不赞成你的选择,但我尊重你选择的权利,尊重你的人格”,才能做到“我反对你的选择,但我理解你的选择”。
审辩式思维是对世界的非独断性认识。具有审辩式思维的人会时时反思:我所摸到的“大象”,我自己关于“大象”的经验,是否就是“大象”的全貌?是否就是“大象”的完整形象?
具有审辩式思维的人理解语言的局限性,理解形式逻辑的局限性,持续保持反思和自省的警觉。因此,他们不会把自己想象成裁判聪明与愚蠢的圣人,不会把自己想象为裁判真理与谬误的上帝,也不会把自己想象为裁判正义与邪恶的最高的大法官。
美国没有宪法,美国联邦最高实际履行着宪法的职责。最高有9名大法官。只有涉及到宪法解释的,只有少数具有判例性质的,才会上诉到最高审理。在这类的审理中,需要由9名大法官通过投票来做出裁决。
具有审辩式思维的人通常不会轻易将自己想象成最高的大法官。即使他把自己想象成最高的大法官,他也不会轻易将自己想象成首席大法官。即使他把自己想象成首席大法官,他也不会忘记在裁决中自己仅仅具有与其他8位大法官同样的一票。即使他把自己想象为具有终极裁决权的唯一的最高大法官,他也不会忘记,司法权仅仅是互相分立、互相制约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中的一权。
五、以审辩式思维坚持“自己的真理”
《圣经》中虽然反复劝诫信徒们不要裁判他人,但同时也在反复劝诫信徒们谨慎地细查究竟什么是上帝的真正启示,注意不要被虚假和歪曲的信息所误导,注意不要受到撒旦的欺骗、蒙蔽和诱惑。“细查”是一个信徒必须具备的重要美德,只有具备这种美德的人,才能从纷杂的噪音中听到圣灵的召唤,才能分辨圣灵的启示和撒旦的诱惑,才能真正理解圣灵对你的旨意。这种旨意,是仅仅针对你个人的,是独一无二的,是与众不同的。只有具有这种细查的美德,你才能承受磨难,战胜困难,抗拒诱惑,坚定不移地追随主的旨意。

与那些注重细查的基督徒相似,具有审辩式思维的人并不是放弃原则的“和事佬”,并不是毫无操守的犬儒。他们忠贞于自己的信仰,他们从不掩饰自己的观点,他们旗帜鲜明地坚持和捍卫自己的真理。为了坚持自己的真理,他们可以赴汤蹈火,“虽千万人吾往矣”(孟子语),“不自由,毋宁死”,为了自己的真理他们甚至可以付出生命。
他们在论证自己的观点的时候,他们会认真地坚守两条“底线”。他们坚守的第一条底线是“符合事实”。他们理解,立论不能基于虚假或虚构的事实(fact,data, evidence)之上。论证必须言之有据,立论应基于有据可查的事实,不能仅仅立足于那些靠不住的“口述历史”。立论应力争立足于“白纸黑字”的历史文献之上。论证中应努力避免使用那些无可查证的道听途说、假语村言,应努力澄清那些虚假的传言。为此,他们对学术研究的规范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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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坚定果断
意味着如果最糟糕
北洋用的是实心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