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应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如下事项:
(一)新增预付卡产品种类(含与特定企业或特定行业联合发行单用途预付卡);
(二)增加预付卡产品功能(含充值、缴费、消费、预授权等功能开通);
(三)新增发行网点;
(四)新增受理终端、渠道;
(五)新增、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为单用途预付卡提供技术支持;
(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立即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
(二)出现特约商户欺诈交易等风险事件,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的;
(三)因突发事件导致业务中止超过1小时;
(四)与购卡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发生较大纠纷,引发风波的;
(五)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可能损害持卡人或特约商户利益的。
重大事项报告时间不得超出和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 支付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预付卡客户备付金,不得停止持卡人的正常支付,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持卡人授权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支付机构因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自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被批准终止业务之日起,在大众媒体、支付机构营业场所及其网站显著位置至少公告30日以下事项:
(一)预付卡业务终止原因;
(二)预付卡业务终止时间;
(三)持卡人债权债务清算事项,含赎回场所、时间、手续等事项;
(四)特约商户债权债务清算事项;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预付卡客户备付金管理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 支付机构不得以股权合作、业务合作及其他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出租、出借、转让预付卡发行或受理资质。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七十条 支付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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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我觉得好卡啊
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