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正确、及时向发卡机构反馈商户情况和交易信息,确保发卡机构对预付卡交易可监控。
第三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保证受理系统主机7天×24小时的正常运转,实行24小时监控并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因系统维护、主机升级等客观原因需要暂停联机交易服务,时间可能超过1小时的,受理机构应提前告知发卡机构,并告知受理网点和特约商户。
因突发事件造成连续停机时间可能超过1小时的,受理机构应与发卡机构协商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应在受理网点和终端旁张贴告示或通过公众媒体刊登公告。
第三十八条 通过预付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交易应记载以下事项:
(一)交易日期、时间;
(二)交易类型;
(三)预付卡名称、卡号;
(四)特约商户名称或代码;
(五)交易金额;
(六)其他需要的信息。
对于记名预付卡,交易记载事项还应包括“付款人名称”。
第三十九条 受理机构应通过受理终端返回预付卡交易处理结果和交易金额,并采取受理终端打印、屏幕显示、发音等方式告知持卡人。
第四十条 受理机构应协助发卡机构处理预付卡持卡人的投诉、差错交易,确保预付卡交易处理信息的真实有效,向发卡机构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
第四十一条 使用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受理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将资金退回至原支付预付卡内,不得支付或退入其他账户内。
预付卡接受退货资金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因预付卡内资金用完卡片被回收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规定的限额等情况,导致退货资金无法退回原预付卡内的,可退回至持卡人提供的同一机构的同类预付卡内。
第四十二条 发卡机构及其委托的受理机构应与特约商户事先约定结算事项,明确日切时点、结算周期、差错处理等内容。
受理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受理的预付卡名称和种类,并按协议要求受理预付卡。第四十三条 受理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受理预付卡的情况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机制。
特约商户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严重违规违约操作等行为的,受理机构应立即中断预付卡受理关系,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
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预付卡套现。
第四十四条 发卡机构可按自身业务及风险控制要求,对芯片预付卡完成消费交易的联机和脱机方式进行设置。
对芯片预付卡通过脱机数据认证、终端风险管理、交易额度未超过特约商户限额的脱机交易,发卡机构应对其批准的卡片交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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