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卡人购买预付卡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登记转出账户名称和账号、转入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应向购卡人提供预付卡章程,并与购卡人签订购卡协议。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预付卡的购买、使用、赎回、挂失的条件和方法;
(三)预付卡发行、激活、换发、赎回、挂失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交易、账务纠纷处理原则;
(七)违约责任。
购卡协议格式条款应通过支付机构网站等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在向购卡人交付预付卡时,应出具购买凭证,载明购买日期、金额、预付卡卡号等事项。
预付卡按实收资金等值发行,不得折价或溢价发行。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开具。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发行预付卡时应向购卡人说明注意事项,指导购卡人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预付卡。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须建立自身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或发行网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预付卡发行销售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主拥有并运行独立、安全的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保证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包含但不限于发卡系统、账务主机系统以及卡片激活、充值、锁定、解锁、查询、延长有效期等管理操作系统,发卡机构应确保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相关记载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预付卡业务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和预付卡业务的连续性。
发卡机构应当确保预付卡储存介质的唯一性,防止预付卡被伪造、变造。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妥善保管购卡人资料、协议、交易记录等档案资料。相关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起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不得采用或变相采用银行卡清算组织分配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发行预付卡,卡面上不得张贴银行卡清算组织品牌标识。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与特定企业或特定行业联合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特定行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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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
1990年的马云说这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