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受理机构只能受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发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行的合法预付卡。
第四章 使用、充值和赎回
第四十六条 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不得用于购买或交换其他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第四十七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向本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账户充值的充值卡,其充值后的资金只能用于网络购物消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提现、变现和套现。
充值卡可直接用于网络购物消费,但不得用于在实体经营门店消费。
第四十八条 预付卡可通过、银行转账、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本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等方式进行充值。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规定的资金限额。
严禁以下充值行为:
(一)记名预付卡向不记名预付卡充值;
(二)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之间相互充值;
(三)充值卡以外的预付卡向网络支付账户充值;
(四)预付卡向银行账户充值、转账;
(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之间互相充值;
(六)电话卡、移动充值卡、公交卡、游戏点卡向预付卡充值。
第四十九条 预付卡充值只能通过发卡机构网点或其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网点进行。北京移动购买充值卡 内容
资金限额在100元(含)以内的预付卡,可通过充值终端、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但收取的应直接存入发卡机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五十条 对于采用圈存终端或充值终端等自助充值终端为预付卡提供银行账户或自助充值服务的,受理机构应加强自助充值终端管理。
自助充值终端只能布放在发卡机构或受理机构营业网点、预付卡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网点以及资质良好的特约商户处,并应在显著位置标示操作说明和客服电话。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一次性金额5000元(含)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预付卡充值不得使用。
第五十二条 发卡机构办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业务时,应识别、核对、登记充值人员身份信息,登记被充值的预付卡号、金额等信息,留存件或影印件。
第五十三条 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应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方便持卡人继续使用。
持卡人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预付卡要求换发新卡的,发卡机构应予换发。
第五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向记名预付卡持卡人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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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以大陆同胞为对比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