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时,发卡机构应要求其出示有效件。他人代为申请书面挂失的,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件。
发卡机构应识别、核对、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或影印件。
第五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支持持卡人通过电话、互联网、受理终端等渠道查询资金余额、历史交易、交易明细、商户名录等,并至少提供一种24小时查询渠道。
预付卡使用密码交易的,发卡机构应提供安全、便利的密码修改服务。
第五十六条 记名预付卡持卡人要求赎回预付卡内剩余资金的,应在预付卡购买3个月后,持预付卡和购卡时的有效件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他人代为申请赎回的,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件。以单位名义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手续。
发卡机构应识别、核对赎回人、代理赎回人身份信息,确保赎回人与购卡人身份信息一致性,同时留存相关或影印件,登记赎回卡号、金额等详细信息。
赎回资金应为卡内余额的等值货币资金,或抵扣约定的赎回手续费后的货币资金。
第五十七条 发卡机构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服务网点提供赎回服务,提供赎回服务的网点应不少于开展发行业务网点的50%。预付卡赎回业务营业时间应至少不少于发行销售业务营业时间。
第五十八条 发卡机构终止预付卡发行业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预付卡。
赎回不记名预付卡时,应登记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赎回卡号、金额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预付卡赎回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
单张预付卡赎回金额在100元(含)以内的,可以使用赎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对支付机构的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第六十一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充分发挥联系、服务机构、促进行业自律功能,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并监督实施,协助人民银行加强和改善预付卡行业管理。
第六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现场、非现场检查以及支付清算协会开展的自律检查,定期报送预付卡业务统计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六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制定专门的预付卡业务、章程以及购卡协议格式条款,并于预付卡业务开办前至少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备。
本办法发布前已获准办理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发布后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预付卡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十四条 支付机构成立分支机构从事预付卡业务,应提前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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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本是杀人越货的大毒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