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源室应配备下列主要仪表:电池端电压表(3伏电压表)、点温计、兆欧表。2、电源室或电务段统一配备下列仪表:杂音测试器、示波器、电导仪、接地电阻测量仪、钳形电流表,以及0.5级量程适当的直流电压表、直流电流表、直流毫伏表。第五章 设备维修第一节 蓄电池的充放电第7—32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初充电的延续时间,充电电流的大小,电压的确定及电液比重,充电的步骤及注意事项等如附录A或按出厂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第7—33条 蓄电池的正常充电在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进行正常充电:(1)蓄电池完全放电后;(2)部分放电或间歇放电,其放电量没有达到完全放电的一半,但时间已持续一周时,必须进行一次充电;(3)在一个月内即使蓄电池没有进行放电,为防止极板硫酸铅化,也应进行一次充电。蓄电池正常充电的方法,常用的有:低电压恒压充电法;分级恒流充电法。低电压恒压充电法:恒压充电法是在蓄电池放电后,整流器以预定充电电压给蓄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充电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由于开始充电电流较大,当超过整流器额定电流时,整流器进入限流状态,限流点一般为0.1~0.15C(C为蓄电池额定容量),相当于恒流工作。
随充电时间增加,充电电压逐渐上升,一定时间后,稳定在既定的充电电压上。每个电池的充电电压,按2.25~2.35伏。此时充电进入第二阶段,电流离开限流点,并逐渐减少至充电终止时的电流值,实际上接近于通常的浮充电流值,基本稳定不变。分级恒流充电法:充电一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10小时率电流进行充电,充电至每一蓄电池电压为2.4伏,这一阶段将延续6~7小时。第二阶段以20小时率电流进行充电,一直进行到电解液比重(1.215±0.005)和电压(2.6~2.8伏)在两小时内稳定不变,并且到正负极板上都剧烈地放出气泡时为止。无论用什么方法,在充电过程中,若电解液温度达到40℃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蓄电池冷却后继续充电,但充电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全供电系统采用低压恒压充电制时,蓄电池充电时不能脱离负载,为达到节省时间和节约电能的效果,可以采取在电池容量充至90~95%时,即转入正常浮充来恢复其剩余的容量。第7—34条 蓄电池的补充电1、定期补充电全浮充制蓄电池组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但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半浮充制的两组蓄电池轮换使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缩短定期补充电的周期。2、非定期补充电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即进行补充电:(1)电池过量放电或放电电流过大时(大于3小时率);(2)经小电流放电超过48小时的;(3)经数次充电不足,继续放电的;(4)个别电池的电压和比重落后于其它电池的,应进行个别补充电,充至端电压、比重与全组电池相一致时为止;(5)电池经重点整修后时;(6)电池停止使用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3、补充充电步骤和方法充电终了,停止充电一小时后,再改用20小时率电流继续充电,充至发气泡后,再停止半小时。如此重复2至3次,至电压、比重和温度均无变化,开机充电时,立即发生剧烈气泡时为止。在补充充电过程中,应对每个电池的电压、比重和温度进行检查记录,以便发现损坏的电池。第7—35条 蓄电池浮充供电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全浮充供电一般两组电池应并组浮充,充电电流除供给负荷所需外,还应供给蓄电池所需的补充电流,使蓄电池经常处于饱和状态,但不应造成过充电。2、半浮充供电(1)直流负荷昼夜变化较大,当负荷电流小时采用并组放电,负荷电流大时采用并组浮充,浮充过程中应补足放出的电量;(2)两组蓄电池轮流使用时,应合理选择轮换周期及浮充电流,半浮充应保证负荷电压符合规定。电池保留前,应对电池进行补充充电,使电池达到充电终期要求。3、在蓄电池组中,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电池作为衡量全组运用状态的标示电池。标示电池的数量规定为:24伏蓄电池组不少于2个,60伏(或48伏)以上蓄电池组不少于4个。第7—36条 蓄电池的放电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不得使用大于3小时率的电流放电,测试电池容量时,以额定容量10小时率电流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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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主子这不是变相承认中国人造岛礁是领土吗
有高有低
而且要严正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