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条 铁路无线通信包括:干局线短波无线通信;列车调度通信(包括机车台、车站台、便携台、天线、控制盒、有线无线转接器、射频漏泄同轴电缆或波导线、双向增音机、功率分配器、扬声器、电源等);车站、站场作业通信(包括客站选址电台、各型便携台、送话控制盒、天线、电源等);区间通信(包括特高频、微波接力通信,工、电施工、牵引电力专用便携电台,公用接力通信固定电台、天线、电源等);战备救灾抢险通信(包括各型短波电台、便携台、微波机及微波车、短波通信车、天线和柴油发电机、直流电源等);机要保密通信(包括机要通信电话、传真保密机、529噪音装置等)。第4—3条 铁路无线通信设备应采用选型产品,使用非选型产品在干线上使用的应由批准,其余由铁路局批准。且其制式系列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标准。第4—4条 铁路无线通信设备统一使用国家管理委员会和管理机构(设于电务局)指配的频率。各使用、维护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其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严肃处理。第4—5条 部、局电务试验室要设置无线专职工程技术人员;配齐应有的无线设备测试仪表;负责无线设备维护质量的检查和技术指导,定期用电务试验车对管内场强进行测试检查;并执行有关计量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设备管理第4—6条 铁路无线通信设备由部、局、分局投资建设者均属于电务部门固定资产,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第4—7条 各使用单位购置无线通信设备时,必须报请当地铁路局、分局管理机构批准,在领得使用证书或台执照后方准使用,否则按非法使用电台论处。第4—8条 使用及维修管理电台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各铁路局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无线通信设备的使用、检修、管理实施细则,以保证通信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延长设备使用年限。凡因管理不善、丢失电台、损坏部>的、除应即报告上级管理机构和部门组织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第4—9条 各类台的增设、拆除、启用、停用、移设或改变原有用途,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定,由相当的管理机构批准,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第4—10条 各类台报废,除按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办理外,根据上条规定,由分局管理机构责成电务段组成三人小组,在其监督下拆毁,并作详细记录,对拆下可用的主要零部>应建立清单,妥善保管、使用。第4—11条 无线列调通信使用、维护单位,要树立全程观念。
不准随意变动电台制式,发射频率、发射功率、使用方法。如需变动,跨局的需经批准;跨分局由铁路局批准;局部设备由分局批准。变动后,要及时修改图纸、资料。第4—12条 为防止无线列调电台的越区干扰,原则上规定机车电台的发射功率不应大于6瓦,站场电台不应大于1瓦。第4—13条 为确保在意外情况下仍能保证无线通信:在自动闭塞区段,无线列调车站电台一律使用自动闭塞电源;不论其交流电源是否可靠、一律设置10安时以上容量电池,并能在交流停电时自动转换到直流供电。第4—14条 铁路车站、站场作业用便携电台,应具有以下特点:波场强覆盖面占作业面的95%以上,抗大信号阻塞功能达90dBm以上,防雨性能好,轻巧方便,坚固耐用,控制自如,故障率小,电池容量大。第4—15条 无线站调应按不同作业系统划分专用频率,各自独立,互不干扰,保证下列人员之间有良好的通话效果。调车区长、调车机司机、调车长、驼峰值班员、连接员、制动长、制动员。第4—16条 400兆赫无中心控制多频道通信系统电台呼号编码:由一位英文字母和五位伯数字组成。第一位英文字母为识别码,第二位数字为区域码,第三、四、五、六位数字为地址码,可供十万个用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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