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条 地区通信设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各种接通率低于规定标准或不能满足运用需要时,应增加容量或补充单项设备;1、自动总机业务质量下降,出现设备全忙或呼损超过标准时;2、长途、地区出中继设备数量少于规定标准;3、长途自动及其有关设备数量不足时;4、开通长途自动或分话所后,自动总机各级机键不足时;5、地区通信设备不能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时。但由于用户号码分配、级间分品、中继方式不合理而造成接通率低于标准时,应及时调整解决。第3—6条 长途自动交换机应具有交换和汇接性能,交换机接收和贮存号码的能力应不小于12位;交换网路采用四线交换,交换点标称电平值为—3.5分贝,允许偏差—0.5分贝;交换机应具有先选高效路由,次选迂回路由,最后选择最终路由的顺序选择性能;还能先选单向通路,后选双向通路等性能。第3—7条 地区通信各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交制、巡回检查制、质量检查验收制等项工作制度。长途自动室维护人员应实行对班包机制,自动室应实行轮班制。第二章 地区通信网的构成和管理第3—8条 地区通信网由地区通信设备、各局间中继线和用户线路构成。在一个地区内,只有一个自动室的为单局网,有两个及其以上的为多局网。
多局网内应指定一个自动室为中心自动室,其他为卫星自动室。为集中统一管理,同一地区的多个自动室,原则上应由一个电务段管理。第3—9条 地区通信电路的起止点规定如下:1、地区用户电路:总配线架用户端子至用户话机;2、局间中继电路:出中继器输入端至对端入中继器输出端。第3—10条 多局网内自动总机的制式应尽可能一致,制式不相同时应加装配合设备,以满足接续技术要求。第3—11条 自动总机相互间应设足够的中继线,主要中继线尽可能由网状径路构成,有条件时可设必要的迂回径路。中继线数量不足时,可采用多路复用设备,以扩充线路容量。多局网内自动总机与市话局间入中继线应集中进入中心自动室,出中继线可由各卫星局就近接入市话局。第3—12条 自动总机局间拨号,应采用一次拨号方式进行接续;各用户电话号码,原则上应采用等位编号方式,在网内任何处所拨叫同一用户,其号码只有一个。第3—13条 路内单位的专用电话交换机接入地区通信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可按等位或不等位编号方式接入地区通信网,其中继线数量应满足呼出、呼入接通率的要求;2、专用电话交换机(自动)对地区通信网的接续,呼出可采用直接拨号或听>次拨号音自动连接方式;呼入可采用代表号连续选接方式;3、专用电话交换机(人工)对地区通信网的中继线,一般采用单向使用方式;中继线数量较少时,也可采用双向或单、双向混合使用方式;4、专用电话交换机在接入地区通信网时,其设备质量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接入后不得造成通信网质量下降;5、专用电话交换机(人工)一律不得接用长途自动。
第3—14条 未设长途台的沿线自动总机,应纳入邻近地区通信网,但应符合通信网技术要求;与地区通信网的接续,应采用一次拨号方式,其用户电话号码可采用不等位编号。但车站行车专用的自动电话交换机,不允许接入地区通信网。第3—15条 地区通信网对于800赫的衰耗分配表(略)。第3—16条 特种业务号码分配表(略)。第3—17条 自动用户电话机原则上不允许并接分机,在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后可并接一台。第3—18条 用户分类及性能1、一般用户:可进行各种呼叫。按用户重要性宜分为Ⅰ、Ⅱ、Ⅲ类。当某方向通路繁忙到一定程度时,首先限制Ⅲ类用户对该方向的呼出,通路再忙时,限制Ⅱ类用户对该方向的呼出,Ⅰ类用户则不受限制;2、限制用户:无权进行长途自动呼叫的Ⅲ类用户;3、特种用户:采用被叫复原控制方式。特种用户应答后拨“3”以上号码,值班人员处应有显示,特种用户装置应能灵活接至任一用户;4、远距离用户:用户环线电阻超过额定值时,应加装远距离用户设备,最大环线电阻3000欧(包括话机电阻);5、连选用户(不包括A、B系列):三个用户为一组各有单独用户号码,当呼叫其中任一用户而该用户忙时,则可按顺序自动选叫其他两个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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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不是决定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