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 本规则所称的长途通信设备系指载波电话终端机、高频转接设备、明线增音机、电缆有人增音机、引入试验设备及附属设备。第2—3条 长途通信电路(简称长途电路)由长途通信设备和长途通信线路构成。长途电路有载波电路和实回线电路两种,其起迄点规定如下:1、载波电路:从载波机音频>线或四线端塞孔至对端载波机音频>线或四线端塞孔。2、实回线电路:从载波试验室(简称载波室)引入试验架音频外线塞孔至对方载波室引入试验架音频外线塞孔。第2—4条 载波电路分路端和机端电路两种(1)路端电路:指在两地终端使用的载波电路,它可由一个或几个音频转接段构成。(2)机端电路:指一个音频转接段的载波电路。它又分为高频转接机端电路和非高频转接机端电路。第2—5条 长途电路根据其使用性质,分为干线长途电路和局线长途电路。干线长途电路(简称干线电路)为至铁路局、铁路局间、至任意地点和指定的电路;局线长途电路(简称局线电路)为铁路局至本局管内、局管内至外局分局及其以下地点的电路。第2—6条 链路分基群链路和超群链路,其组成如下:基群链路:由多个基群段连接构成。超群链路:由多个超群段连接构成。

第2—7条 凡沟通干线电路的长途通信设备为干线长途通信设备(简称干线设备),其它为局线长途通信设备(简称局线设备)。第2—8条 凡构成干、局线电路和载波机设置地点,都应建立载波室或联合机械室,负责载波设备的维修工作。第2—9条 部、局、分局所在地及局指定的载波室应设电路工程师,负责电路工作,受载波室主任领导和上一级电路工程师业务技术指导。电路工程师应由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担任。第2—10条 电路小组由载波电路两端机的包机人和该电路的各个增音机的包机人组成。以上部站(按通信枢纽等级区分)包机人为组长,下部站包机人为副组长,在电路工程师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程电路质量的测试提高工作。第2—11条 载波室应执行对班包机制。维修人员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的技术文化水平,并应有计划地深入现场调查线路设备状态,以不断提高测试准确度和故障处理能力。第二章 电路管理第一节 长途通信枢纽的划分第2—12条 长途通信枢纽(简称通信枢纽)是长途通信设备设置集中并能完成长途电路必要的汇接和中转的地点。为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上同一地区只设一个通信枢纽。第2—13条 通信枢纽根据铁路运输特点和铁路网的分布,设总枢纽(所在地),局间枢纽(部指定),局枢纽(局所在地),分枢纽(分局所在地)和端站,并按照以上通信枢纽等级和端站位置,确定上、下部站。
第2—14条 为了辅助总枢纽对全路长途通信网更经济有效的汇接与中转,指定以下地点为局间枢纽:东北区为沈阳;华北区为北京(总枢纽所在地);西北区为兰州;华东区为上海;中南区为郑州;西南区为成都。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设若干个辅助局间枢纽。第二节 长途电路管理分工第2—15条 长途电路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通信段)分级管理负责制。各级业务领导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及监督检查作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保证长途电路运用合理,性能良好。第2—16条 长途电路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干线由部电务局负责,局线由局电务处负责。通信科、电务试验室电务调度应密切配合,由通信科负责制定统一的电路工作计划,行使各自在电路工作中的职责,共同搞好长途电路工作。第2—17条 部电务局通信处、局电务处通信科和分局电务科的电路工作职责范围:1、制定全路、本局、本分局长途通信网规划,并组织实施;2、根据上级安排编制干、局线设备和电路年度维修工作计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完成情况;3、负责审批干、局线电路的新设、关闭和长途通信设备的调动、报废工作;4、审核长途通信设备、电路的质量分析报告,按时上报电路工作总结;5、组织总结交流电路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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