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条保密机的维修,采用集中维修方式,在各铁路局直属通信段,直属通信处设维修单位,专职日常维修工作,大修委托生产厂家进行。 第4-21条保密机检修应在专用修理室内进行,维修所用的技术资料及记录等均属绝密文件,设专用保险柜保存。 第4-22条保密机维修人员按机要人员条件选配,并保持相对稳定;检修前首先应检查封印是否完好,检修后要按规定加封,并写好检修记录;在任何场合下,不得与非专职人员讨论有关保密机的维护及技术问题;在调离岗位后,仍有保守已知机密的责任,如有泄密,要追究处理。 第4-无线通信电台设备的备用量应按以下标准配备: 1、列调机车电台(包括主机、控制盒及机车天线):运用数在50台以下,按实际运用台数30%配备;运用数在50台以上,按实际运用台数20%配备; 2、列调车站电台(包括主机、站台控制盒):运用数在20台以下,按30%配备;运用数在20台以上,按实际运用数的20%配备; 3、便携电台(包括主机、电池、充电器):运用数在100台以下,按实际运用台数的50%配备;运用数在100台以上,按实际运用数的30%配备。电池按每部电台不少于两组配备。 第三章设备维修 第一节无线通信检修所 第4-24条无线通信检修所是电务段从事无线通信设备检修工作的基层组织,其基本任务为:编制与执行设备质量提高计划,制定各项检修、测试和调整标准化作业程序,贯彻质量标准,实行质量管理,用数据反映设备质量状态,按计划完成设备日常检修和定期轮修工作。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教育,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素质,千方百计地提高设备质量和运用质量,确保无线通信设备的经常良好。 第4-25条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承担的检修设备有: 1、无线列调、站调用的固定台、车载台; 2、列调用有线-无线转接设备、双向增音机; 3、短波通信电台及短波通信车(战备或抢修用电台); 4、车站、站场用及各种专用便携台及其附属设备; 5、移动式微波机和微波通信车及其附属设备; 6、属于上述设备的电源、传输线、天线等。 第4-26条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需要配备下列主要仪表和设备: 1、1~1000兆赫信号发生器; 2、0.1~10瓦/1~1000兆赫功率计; 3、1~1000兆赫频率表; 4、超高频、低频毫伏表; 5、频偏仪; 6、失真仪; 7、同步示波器; 8、天线电流调幅度测量仪; 9、场强干扰测量仪; 10、1毫伏~10伏宽频电压表; 11、屏蔽室(适用于150~400兆赫); 12、各种稳压电源。 第4-27条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有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管内车站电台分布图(包括无线列调系统图); 2、车站电台场强分布图; 3、设备电路图、印刷板图、技术说明书; 4、电台运用状况揭示牌; 5、检修、测试记录簿; 6、设备台帐、履历簿; 7、故障记录簿; 8、添乘记录簿; 9、无线列调使用效果记录簿。
第4-28条无线列调设备流动性大,易受干扰,集中维护管理,不易发现使用中的问题,因此无线通信检修所要认真实行出入库检查、走访、添乘等制度,及早发现问题减少故障的发生。 第4-29条无线列调添乘检查分段、分局、路局三级进行,检查结果各自向上级单位作书面报告,每季分线进行,并以简报通报全路。 第4-30条无线通信检修工作应根据设备运用情况,有针对性的实行计划维修,并在提高设备可用度,积累运用资料,掌握设备技术状态的基础上,逐步摸索“状态修”。 第二节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4-31条机车电台的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2条车站电台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3条增音机、漏泄同轴电缆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4条发射机、接收机、微波机、微转机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5条发射机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6条接收机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7条天线检修项目及周期规定表(略)。 第4-38条无线站调、站台、车台月检修工作项目与无线列调电台同。 携带电台每月检修一次,不开盖只进行整机测试。内容包括:发射功率、发射频率、接收灵敏度,以及外部接插件、送话器盒、软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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