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条同杆(同缆)线路不得开通频率叠加载波系统;开通一个以上载波机时,应采用不同制式;开通较长距离的载波机要选择串音衰耗大的线对。 第2-30条各铁路局应根据部发干、局线载波机传输电平图的规定,制定本局载波机传输电平图,并每年校核一次,报部审批后执行。 第2-31条长途通信网各枢纽间的电路,其径路应尽可能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路由,以保证各枢纽间电路的不间断使用。 第2-32条同一载波系统不得跨越载波增音站开通载波电路;载波增音段内不准随意开口。 第2-33条由一个以上音频转接段构成的路端电路,应选择质量良好,性能稳定,有效传输频带一致的机端电路组成。 第2-34条固定和定时转接的电路应采用音频或高频(基群、超群)四线转接。其音频转接段不得超过五段。 第2-35条不得利用幻线开通音频电报、电话或载波电话,严禁利用端机或增音机两侧不同的载波基线沟通同一幻线电报电路。 利用幻线开通直流电报时,应在电报机的输出端装置电报滤波器,并限制线路电源电压不得高于60伏。 第2-36条尽可能利用明线或电缆芯线开通高、环载波机,以增加通信能力,提高线路复用率。但在开通前必须进行线路、设备特性测试,以免降低运用质量。
第2-37条载波电路进行二次复用时,其复用电路数应符合载波机型技术条件,以防过负荷。 第2-38条利用载波电路开通数据通信,必须挑选转接段最少的宽频带电路,以及具有较好数传特性的主、备用电路。 第2-39条载波系统各接口电平与阻抗规定如下: 1、音频二线端 发信0dBr,600欧(平衡型) 收信-7dBr,600欧(平衡型) 2、音频四线端 (1)传输电话信号时 发信-14dBr,600欧(平衡型) 收信+4dBr,600欧(平衡型) (2)传输呼叫信号时 人工交换(2100赫)-6dBmo 自动交换:线路信号(2600赫脉冲)-8dBmo 记发器信号(带内多频)-8dBmo 信号音(450赫)-10dBmo (3)传输非电话信号时 调频制电报-8.7dBmo(平均功率电平) 调频制传真-13dBmo(最大功率电平) 调频制数据-13dBmo(最大功率电平) 3、各级基础群 (1)基础基群(60~108千赫) 发信-36dBr,150欧(平衡型) 收信-30dBr,150欧(平衡型) 群导频84.14千赫,-25dBmo 104.08千赫-20dBmo (2)基础超群(312~552千赫) 发信-36dBr,75欧(不平衡型) 收信-23dBr,75欧(不平衡型) 群导频411.86千赫,-25dBmo 547.92千赫,-20dBmo (3)基础主群(812~2044千赫) 发信-36dBr,75欧(不平衡型) 收信-23dBr,75欧(不平衡型) 群导频1552千赫,-20dBmo 第五节通信保密和战备通信管理 第2-40条铁路通信网不允许提供外国人使用。
如必要时,应按《关于有线通信保密技术要求的暂行规定》执行。 为防止因铁路长途载波信号串入市话网而造成泄密,市话线不得与铁路长途载波线同杆或同缆。 第2-41条通信楼或增音站的设置,与外国驻华机构或外国人居住地点的距离,应符合规定。 第2-42条当有线通信与微波、卫星、特高频等无线通信连通时,均按无线通信要求,要加密。 第2-43条出国铁路、口岸站通信要按规定,采取防泄密措施。 第2-44条外国人进出通信机房,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2-45条各级战备指挥所通信站(下称通信二站)通信设备的安装、调动、开闭、维护管理属通信部门负责。 第2-46条战备通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平时作好一切准备,随时保证临战应急的需要。 第2-47条通信二站载波设备平时、战时运用规定如下: 1、通信二站设于12路载波增音段内,平时引入短接,战时接入终端机; 2、通信二站设于远离通信线路的,电缆应设分歧井,明线应设分歧杆,由井内、杆上转接。平时接日常运用载波室,战时接战备通信站。但平时对战备通信站应开通一定数量的标示电路,以监视通信线路质量状态; 3、通信二站符合增音站条件的,平时接增音机,战时接终端机。 第2-48条战备通信电路管理所涉及的干线电路或局线电路均按本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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