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14条电务段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 总-15条通信设备的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大修期,如通过维修和中修达不到质量标准时,要安排大修。 通信设备大修必须通过实际调查和技术鉴定,确认需要大修时,由电务段编制“大修任务申请书”,内容包括:大修理由、范围、方案和估算等,报上级审批。 通信设备大修,允许整机、整组更换或更新制式,适当增容。通信线路大修包括电缆和架空明线大修,明线也可更换电缆。 总-16条为及时掌握大、中、维修工作进度及质量状况,电务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日常统计分析工作,并根据本规则统计报告办法的规定,填写报表,按时上报。 总-17条为加强通信技术管理,、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应备有完整、正确的通信设备技术履历簿,并妥善保管。在设备变动时,除办理有关设备变动手续外,应及时修订,每年全面核对一次。对各种技术、测试资料应建立技术档案,定期分析,指导维修工作。 总-18条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有重点、有步骤地采用自动化检测、统计、分析、诊断等现代化手段,改革维修方式,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运用管理水平,为逐步实现“状态修”创造条件。
总-19条为提高职工科学技术水平和保证设备、人身安全,各级领导必须加强职工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新工人及改职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独立担当工作。多次考试不合格者,应适当调整其工作。 总-20条通信工作人员应认真搞好设备维护工作,预防故障的发生。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按本规则规定处理,缩短故障延长时间。 总-21条通信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保密观念,遵守下列守则: 1、严禁在机上私人通话或通报; 2、严禁电话;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 4、未经批准,通信机房不得拍照,不得带引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5、妥善保管好通信文件和资料。 第一篇通信线路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1条通信线路是构成铁路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工作应保证线路强度、性能经常良好,为传递各种信息提供安全畅通、稳定可靠的通路。 第1-2条本规则所称的通信线路,包括明线线路和电缆线路。明线线路有长途、地区、站场线路、引入线和线路附属设备等;电缆线路有长途、进局、介入、地区、站场电缆线路,无人、中间、终端增音机、再生中继器,线路附属设备和电缆充气维护设备等。
第1-3条通信线路的等级,一般相同于铁路等级规定,按铁路等级划分为级、级、级;如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按需要指定该通信线路的等级。 第1-4条通信线路维护工作分大修、中修和维修。大、中修为按规定周期进行的定期维护工作,由部、局、分局、段分别掌握;维修为电务段的经常生产活动,其类别应包括日常检修、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 第1-5条通信线路已到大修年限,在一个中修修程内,计划新建或改建为地下电缆线路时,不再安排大修,应进行中修和维修。 第1-6条为预防自然条件和外界对通信线路的影响,必须重点加强可能发生灾害区段和薄弱环节的维护工作,加强季节性检查,及时排除故障隐患,以增强抗灾和抗干扰能力。 第1-7条当发生损坏通信线路,危及通信安全时,应按国务院、《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处理。 第1-8条电务大修队、电务工程队、通信中修队应做为灾害抢修的主要力量,并应在完成大、中修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情况,补充维修劳力之不足,但大修工作一般不得占用维修劳力。 第1-9条在通信线路维护工作中,必须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制、试验联系制和质量检查验收制。 第1-10条通信线路中严禁设置影响通信传输质量和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非通信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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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绝对不能剥夺公民议论社会
台湾自古属中国
还是澳门聪明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