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经国务院授权机构的批准,可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第17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一元。第19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第20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100%。第21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万份)曾川160.00净资产2015年3月31日杨林125.00净资产2015年3月31日邹喜美125.00净资产2015年3月31日何国春90.00净资产2015年3月31日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22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24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法律许可的其他情况。第25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26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第27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28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29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30条若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31条 公司股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32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第33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34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成都天力卓越软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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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缘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