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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7-01-24 02:02:20  来源:网络整理

第190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需要坡露的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坡露平台公布。公司在挂牌后应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191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19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93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一家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19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195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第196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197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198条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199条 清算组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或人民确认。第200条 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201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202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第203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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