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内部审计第170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171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172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节事务所的聘任第173条 公司应当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174条 公司聘用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事务所。公司的首任事务所可以由创立大会在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前聘任。第175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176条 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或费用确定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第177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事务所时,由董事会提出提案,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第178条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通知该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就解聘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事务所陈述意见。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并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179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第180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六)公司其他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第181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股东大会;(三)公司网站;(四)沟通;(五)现场参观;(六)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182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第183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184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18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第186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第187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188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189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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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犯人”
说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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