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工程实际上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开工,原告于2012年6月初就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上海宝钢建设监理(以下简称宝钢监理)受第一被告委托,对该工程进行监理。
2013年5月份,“200万t/a焦化项目煤、焦料场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完工并经各方验收合格,原告及相关各方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等相关文件,2013年11月份,该工程经贵州省冶金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号:贵冶建备[2013]第1102号)。
2013年11月5日,经原告、宝钢监理、第一被告竣工结算,“200万t/a焦化项目煤、焦料场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27,441,622.10元。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第一被告即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支行三方约定并付诸实施:以原告方为贷款主体,在贵阳银行瑞金支行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由第一被告来归还该笔贷款的本息,该笔5,000万元贷款中包含本案诉争工程中的3,004万元工程款(除本工程外,第一被告还将另一工程发包给原告,该另一工程也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后第一被告未将该5,000万归还给贵阳银行瑞金支行,原告已经另案起诉到贵阳中院。经计算,本工程中,第一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7,941,622.10元(含上述3,004万元)。
另,2009年1月,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共同出资设立首黔公司,约定首黔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亿元,所有出资人在2年内缴足出资,但至今为止,四股东出资并未到位,首黔公司实际仅有4亿元的注册资本金,这客观上导致了首黔公司的项目无常运转、首黔公司不能支付本案诉争工程款。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一被告的四股东因出资不到位,应该对第一被告工程欠款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迫于无奈,遂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判决如诉所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37,901,622.10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2,670,448.1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时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时止);
2、判令其他被告在对第一被告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关于诉讼的公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签发的(2015)黔高民初字第14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贵州省高级人民已受理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或“首黔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五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其中:第三被告(本公司)持有第一被告25%的股权。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10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贵州首黔资源开发一期一步200万t/a焦化项目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同编号:首黔总承合字(2010)01号],原告以总承包(EPC)方式承建第一被告位于贵州省盘县鸡场坪乡的“一期一步200万t/a焦化项目地基处理及场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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