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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7)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01-26 23:03:41  来源:网络整理

本案中,衢州市国土局提供的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35号《关于同意扩建营业用房项目建设计划的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表》《建设银行衢州分行扩建营业用房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等有关证据,难以证明其作出的《通知》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情形,主要证据不足,故被告主张其作出的《通知》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综上,被告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指导案例42号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无罪逮捕 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相关法条

2014年_2013年_2012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朱红蔚申请称:检察机关的错误羁押致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申请最高人民赔偿委员会维持广东省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决定,并决定由广东省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付被扣押车辆、被拍卖房产等损失。

广东省答辩称:朱红蔚被无罪羁押873天,广东省决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已向朱红蔚当面道歉,并为帮助朱红蔚恢复经营走访了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及向有关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广东省未参与涉案车辆的扣押,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朱红蔚未能提供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证据,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应予支持,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朱红蔚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以粤检侦监核〔2006〕4号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红蔚。同年6月1日,朱红蔚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红蔚无罪。同月19日,朱红蔚被释放。朱红蔚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2011年3月15日,朱红蔚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广东省申请国家赔偿。同年7月19日,广东省作出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142.33元×873天);口头赔礼道歉并在职能范围内为朱红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1)朱红蔚之女朱某某在朱红蔚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至2012年抑郁症仍未愈。2012年9月25日(2)深圳一和实业自2004年由朱红蔚任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3)朱红蔚另案申请深圳市局赔偿被扣押车辆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赔偿委员会以朱红蔚无证据证明其系车辆所有权人和受到实际损失为由,决定驳回朱红蔚赔偿申请。(4)2011年9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广东省厅联合发布粤高法〔2011〕382号《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纪要》。该纪要发布后,广东省表示可据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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