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4〕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军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对《最高人民公报》刊发的对全国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编纂。经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案例38-44号),作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时参照。
最高人民
2014年12月24日
指导案例38号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案
(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颁发证书\高等学校\受案范围\正当程序
裁判要点
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证书、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
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院系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的条件,但由于当时原告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被告因此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因被告的部分教师为田永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被告,认为被告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10日,被告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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