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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事务所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出现合并、分立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继续
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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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
销处理。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
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应当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六)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其中授予价格应当依据本计划进行
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
整。
1、登记完成后的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
(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配股
公司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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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完成后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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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日美军和周边美军不会在旁看热闹
感觉四人比五人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