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 3372230.37 元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2010862131.71 元,其中:
计入实收资本 96180164.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914681967.71 元。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欧基金管理、嘉实基金管理、中泰证券股份、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季文、财通基金管理、兴全基金管理、鹏华基金管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宁波峰梅实业,共计 10 名投资者。
经本所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按照《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发行人本次 10 名发行对象中,财通基金管理、嘉实基金管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鹏华基金管理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参与配售的相关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中欧基金管理、兴全基金管理以公募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无需履行备案程序;中泰证券股份、王季文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无需履行备案程序;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受托保险资金参与本次发行,无需履行备案程序;宁波峰梅以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另外,根据主承销商东海证券的审核并经本所核查,除宁波峰梅外,本次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和人员以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本次申购的情形。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申购报价单》以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正式签署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一、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由上海市锦天城事务所出具,经办为徐军、张霞、张天龙。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上海市锦天城事务所 经办:
负责人: 经办:
经办:
2017 年 12 月 26 日吴明德
徐 军
张 霞张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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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里没底怕你动真格
但你式式都就能改变你在股市的命运
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