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银行制就是大集团或者大银行设立股权公司,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多家独立银行。以集团持股形式并购,被称为“持股并购”或“控股式收购”。从1956年47家独立银行控股公司控制7.5%的商业存款,到1984年4643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拥有或控制一家商业银行的控股公司)和698家多银行控股公司(拥有或控制两家以上银行的控股公司)控制着美国商业银行存款的90%。
第三点看一下政府的态度和政策措施。到了90年代,处于滞胀后复苏期的美国,监管逐渐放松,此时美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总体思路是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放松管制”。
放松管制是为了让银行快速从80年代的滞胀和破产潮中走出来,同时给予金融机构在利率、存款准备金和业务领域等方面基本的平等,鼓励金融业竞争。加强监管是为了避免金融乱象破坏实体融资的秩序。
然而在“加强管理”和“放松管制”之间的平衡是一种艺术,美国政府采取了三步走的战略方针:
第一步,加强储蓄机构的安全性监管,同时允许其被收购或转型成商业银行。1989年布什政府颁布《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加强法》,该法内容主要有三条:
首先,改革主管机构,取消了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成立财政部下属的储贷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下属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分别对储贷协会实行监管和保险;
其次,通过重新限制储蓄机构的资产和对其净值的要求加强了对储蓄机构(政府支持和监管下专门从事储蓄业务和住房抵押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最后,进一步允许银行收购储蓄和贷款机构,允许达到银行业标准的储蓄机构转变为商业银行。
第二步,进一步允许银行和投保机构之间的互相合并。1991年的《综合存款保险改革和纳税人保护法》允许所有储蓄机构与国民银行之间在银行合并条例范围内相互收购或合并;允许所有投保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兼并或与其他保险基金的成员合并,但合并或兼并活动完成后必须满足所有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第三步,完全放开跨州设立分行和银行之间的合作。1994年通过的《里格-尼尔银行跨州经营与跨州设立分行效率法》对收购与合并做了进一步规定:
一家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收购任何一个州的银行,只要该银行控股公司满足联邦规定的资本充足条款和社区再投资法,具备良好的管理水平;
从1997年6月1日起,银行持股公司可巩固其在各地的跨州银行,并各自转变成在一个银行属下的多重分行网络体系;
从1997年6月1日起,任何一家独立的银行都可以与其他州的另一家银行合并;银行可以在其注册地之外的任何州直接开设一家分行;除非某些州立法禁止,不同州的银行均可以从1997年6月1日起谋求合作。这一法案彻底放开了对银行跨州银行业务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同时不得不提到的是作为一个“三权分立”且号称自由民主的国家,美国对兼并中是否涉及垄断、抑制竞争非常重视,除了监管当局,的判决也是指引银行兼并的重要方式。
在60、70年代,美国的反垄断审查严厉,如果银行机构占据一个过大的市场份额,并且市场上出现集中趋势,银行机构又不能证明其行为对竞争没有不利影响,这个合并就有可能被禁止。
到了80年代滞胀时期,对市场集中度的指标做了调整,变为HHI(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除此以外,还会考察效率指标和消费者福利指标,即综合分析竞争因素、财务因素、监管因素和社区便利因素,将银行兼并的标准进一步放宽,为了降低成本甚至鼓励大银行的合并。
在政府步步为营的战略下,80、90年代美国银行业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并购潮。
纽约银行(Bank of New York)和欧文银行(Irving Bank Co.)是美国的中等规模银行,在本土利率市场化影响下,部分银行将业务转向海外,纽约银行正是看上了欧文银行在香港和东京办事处处理国际贸易融资和保理业务等方面的优势,对欧文银行虎视眈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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