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对有关会计、审
计及信用评级等事项不具备发表意见的资格。
(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信用评级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以下称“大公国际” )出具了《盾安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2017 年度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大公报 D[2017]426 号[主]) ,确定发行人
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根据本所核查公开信息,大公国际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
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1000158757) ;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于 1997 年 12 月 16 日核发的 《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等机构从事企业
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 (银发[1997]547 号) ,大公国际具备从事企业债
券信用评级业务的资格。大公国际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会员,具备为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资格,符合《》第九条的规
定。9
通过公开的信息网络检索及发行人确认说明,除因本次评级事项构成的委托
关系外,大公国际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评级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三)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法律顾问
本所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持有北京市司法
局颁发的《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813E) ,
并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为会员。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均持有
有效的《执业证》并有资格就中国法律出具意见。
本所及经办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认定
的关联关系。
(四)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审计
1、北京兴华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称“北京兴华”) 为发行
人2014年度的审计机构, 已就发行人2014年度财务状况出具了 《审计报告》 ([2015]
京会兴审字第 68000008号) 。
2、北京兴华为发行人2015 年度的审计机构,已就发行人 2015 年度财务状况
出具了《审计报告》 ([2016]京会兴审字第68000010 号) 。
3、北京兴华为发行人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已就发行人 2016 年度财务状况
出具了《审计报告》 ([2017]京会兴审字第68000022 号) 。
根据本所核查公开信息,北京兴华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
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0855463270) ,并持有北京市
财政局核发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证书序号:019606) 、财政部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 《事务所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证书序号:
000128) 。
通过公开的信息网络检索及发行人确认说明,北京兴华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 年 7 月 27 日下发的 《决定书》
(处罚字[2016]92 号) ,就北京兴华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给予北京兴华责
令改正并处以没收收入及和对项目签字注册给予警告并进行的处
罚决定。上述处罚决定未对北京兴华的造成实质影响。
本所认为,北京兴华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提供审计服务的资
格条件,北京兴华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10
(五)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承销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以下称“工商银行” )担任本期超短期融资
券发行的主承销商。
根据本所核查公开信息,工商银行现持有《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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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体挺不容易的
亲
所以没有看到最后
我看到你心情就变的棒棒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