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仅就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业务发展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
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所必备的法3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及作为公开文件对外披露,并愿意对发表的
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4
正 文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法人资格
发行人为一家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系经姚新义、姚新泉和姚土根出资设立,其前身为浙江盾安机械有限
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
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87045082598) ,住所为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法定代表人为姚新义,注册
资本为 20 亿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未经
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
务) ;服务:对集团内部的投资、控股、资产管理、资本运作,经济信息咨询,物
业管理;销售: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设备、制冷配件、家用电器、金属材料、纺
织原料及产品、化纤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燃
料油、煤炭(无储存) 、矿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
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 。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
金融业务许可证,系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三)交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会员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已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四)简要历史沿革
盾安控股的前身分别为 1989 年 9 月成立的诸暨铝合金装潢部、1994 年 5 月
成立的诸暨市轻工机械配件厂、1995年 1 月成立的浙江盾安机械(以下
称“盾安机械” ) 。
1、1995 年 1 月 28 日,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盾安机械成立。盾安机械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其中,姚新义拥
有盾安机械的 40%股权,姚新泉拥有盾安机械的40%股权,姚土根拥有盾安机械的
20%股权。
2、1995 年 10 月,盾安机械注册资本由500 万元增加至 2,000
万元;该次增资完成后,姚新义拥有盾安机械的 40%股权,姚新泉拥有盾安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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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不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