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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 1000 传真: (86-10) 5809 1100
关于盾安控股集团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盾安控股集团
北京市竞天公诚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
格的事务所,于 2007年加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为其会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
下称“《》”)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称“交易商协会”)
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称
“《业务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称“《注
册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自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下称“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盾安控股集团(以下称“发行人”、“盾
安控股”或“公司”)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就发行人拟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
超短期融资券事宜(以下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22 日和 1996 年 6 月 11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事务所。2000 年 5 月 16 日,
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事务所。
本所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成都、香港、天津分所。目前本所在全国2
有 60 多名合伙人,300 多名等工作人员,向国内和国际的客户提供全面的中
国法律服务。本所业务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事务、国际商事法律事务、上市与非
上市公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等非诉讼和诉讼业务。
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事宜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本所
为侯敏和谢春梅。两位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侯敏,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本所专职。侯敏的办
公室电话为(021)54049930,传真为(021)54049931。
谢春梅,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所专职。谢春梅
的办公室电话为(010)58091000,传真为(010)58091100。
作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向
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
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还就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
行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此外,对于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至关重
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向发行人发出了书面询问,并取得了发行人对
有关事实的书面承诺、确认或说明。
发行人所作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
息将被本所所信赖,发行人须对其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
性承担责任。发行人所出具的任何承诺、说明或者确认亦构成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支持性材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文件、承
诺、说明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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