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损害公司利益 [公告]英飞拓: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法律意见(6)

电脑杂谈  发布时间:2018-11-24 03:03:18  来源:网络整理

工持股计划参与的资产管理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2,800万元,用于购买公司

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金额和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原内容:

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来直接或间接持有英飞拓股票。

修改为:

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但不包括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来直接或间接

持有英飞拓股票。

(4)“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章节

原内容:

(二)持有人的义务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预留份额

转让或因持有人考核结果所涉及的份额转让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修改为:

(二)持有人的义务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预留部分

转让或因持有人考核结果所涉及的份额转让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5)“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章节

原内容:

(一)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

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预留份额不具有表决权。

修改为:

(一)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

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预留部分不具有表决权。

(6)“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运作”章节

原内容: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

利。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10)确定预留份额的认购对象;

修改为: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10)确定预留部分的认购对象;

(7)“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章节

原内容: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时,持有人的持有份额不能超过单个持有

人持有对应标的股票超过公司股本1%的限制);如果出现管理委员会暂时无法

指定受让人的情形,则转为预留份额,待管理委员会确定受让人之后,再向受让

人转让。

修改为: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时,持有人的持有份额不能超过单个持有

人持有对应标的股票超过公司股本1%的限制);如果出现管理委员会暂时无法

指定受让人的情形,则转为预留部分,待管理委员会确定受让人之后,再向受让

人转让。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第三

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备忘录第7

号》等有关规定。员工损害公司利益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修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

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

张 炯 张 炯

张森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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