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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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修
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
广东信达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
(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英飞拓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7
号》”)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8
年10月11日就公司拟实施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了《广东信达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
科技股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现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有关修订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18年9月20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英飞拓:第三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2018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其中关联董事
张衍锋、林冲、华元柳回避表决。
3、2018年9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
指导意见》、《备忘录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本公司的利益共享
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
长期可持续发展。
4、2018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备忘录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是员工在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能够有效调动经营管理层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内部的凝聚力和公司的
市场竞争力,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5、2018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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