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群鑫有限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对减资事项向全体债权人进行了公告。2014年11月24日,群鑫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第六条、第七条作出修改,通过修改后的《江苏群鑫粉体材料章程》。2014年11月24日,扬州市江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10880032)公司变更[2014]第11240003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本次减资完成后,群鑫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张国如50050045.45 2孙海亮15015013.63 3毛国平13013011.82 4宋文友80807.27 5季国平50504.55 6刘昌国45454.09 7唐宁30302.73 8孙国华20201.82 9何成宝20201.82 10石新如20201.82 11杨福康15151.36 12王扣林10100.91 13林冬根10100.91 14金庆平10100.91 15王琦10100.91合计110011001007.13 2014年12月29日股权转让(第十二次变更,第六次股权转让)2014年12月25日,群鑫有限孙海亮、毛国平、宋文友、季国平、刘昌国、孙国华、何成宝、石新如、杨福康、王扣林等10位股东与股东张国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各股权转让方向股权受让方转让所持群鑫有限合计200万元出资形成的股权,各股权转让方分别转让的出资为孙海亮50万元、毛国平20万元、宋文友30万元、季国平20万元、刘昌国15万元、孙国华20万元、何成宝10万元、石新如10万元、杨福康15万元、王扣林10万元,转让价款全部按出资额溢价15%计算,总股权转让价款为230万元。
2014年12月25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第七条作出修改并一致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014年12月26日,扬州市江都地方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税收缴款书,证明孙海亮等10位股东和张国如之间的上述股权转让已经完成税务备案登记手续。2014年12月29日,扬州市江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10880032)公司变更[2014]第12260021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群鑫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张国如70070063.63 2孙海亮1001009.09 3毛国平11011010.00 4宋文友50504.54 5季国平30302.73 6刘昌国30302.73 7唐宁30302.73 8何成宝10100.91 9石新如10100.91 10林冬根10100.91 11金庆平10100.91 12王琦10100.91合计110011001007.14 2015年4月27日群鑫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第十三次变更,第二次变更经营范围,第一次变更经营期限)整体变更过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股份公司的设立”有关内容。
群鑫科技成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1张国如70063.632孙海亮1009.093毛国平11010.004宋文友504.545季国平302.736刘昌国302.737唐宁302.738何成宝100.919石新如100.9110林冬根100.9111金庆平100.9112王琦100.91合计1100100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群鑫科技的股本结构未再发生变化。7.15群鑫有限3000万元注册资本增资、减资情况的说明2013年12月,因招商引资需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人民政府筹资3000万元以张国如、孙海亮、毛国平的名义对群鑫有限进行增资,完成镇政府招商引资指标。2014年11月,群鑫有限对本次增资进行规范,镇政府配合该公司减资3000万元,完成整改。本所认为,该增资减资行为是在公司内部完成,没有影响任何股东及债权人权益,并且在股改之前已经做出整改,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7.16群鑫科技股东所持股份受限情况群鑫科技现有股东12名,均为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中张国如、孙海亮、毛国平担任董事职务并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上述人员均已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另: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仓储服务。
8.2 房产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核查,群鑫科技自有房产情况如下:序 房产权证号座落面积(㎡)抵押权人 抵押担保 抵押登记号额(万元) 时间1 扬房权证江都字 扬州市江都 253.38;江苏江都 4502015年3第 2014022454 区武坚镇五农村商业月30日7074.99号尖村段北组银行股份2、1幢8.3 土地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核查,群鑫科技目前使用的土地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序 土地证号座落面积(㎡) 抵押权人 抵押担保 抵押登记号额(万元) 时间1 江国用(2014)第 扬州市江 19797.00 江苏江都 3002014年86819号都区武坚农村商业月4日至镇五尖村银行股份2017年8段北组月1日8.4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根据《审计报告》及群鑫科技确认,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生产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截至2015年4月30日,该等设备的账面净额为8,999,224.49元。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项目生产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合计期末账面价值8,211,545.51750,902.40 36,776.58 8,999,224.49根据群鑫科技书面确认,该等生产设备均为群鑫有限购买,在变更为股份公司后,该等设备为群鑫科技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亦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被查封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4-5-7根据盛桥投资、鸿景创投、中晓生物的书面说明及刘丽、余小泉、张苏江、彭志勇、李方沂、陈鑫和邓鹰的陈述,均不存在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项平父评《醉翁亭记》、苏氏《族谱序》皆法《公羊》、《谷梁传》,盖苏明允《序族谱》亦用"也"字十九,及曾子开作《从兄墓表》又用"也"字十七,追论本始,古而《易》,后而《三传》、《庄子》,又近而韩氏迄柳仲涂以降欧、王、苏、曾,各为祖述。
受理转让申请2 4846545 群发硫化剂;硫化加速剂;橡 转让 2014.10.22商标局胶化学增强剂;促进剂;受理转让申请增塑剂。根据群鑫科技书面确认及本所核查:(1)1204041号群发商标原商标持有人为江苏群发化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6月7日出具《江苏省拍卖成交确认书(乙种)》,确认江苏群发化工持有的第1204041号注册商标由扬州万和联友工业布(以下简称“万和联友公司”)以1.5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2011年12月30日,万和联友公司、群鑫有限以及江苏众义知识产权服务(以下简称“众义知识产权公司”)三方签订《商标转让注册合同》,约定万和联友公司将1204041号“群发”商标转让给群鑫有限,转让价款为1.5万元,由众义知识产权公司代为办理商标转让注册事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群鑫有限即有权使用该商标。2014年7月31日,群鑫有限出具《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众义知识产权公司办理该商标的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事宜,2014年10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群鑫有限对1204041号商标的转让/移转申请。
(2)4846545号群发商标原商标持有人为江苏群发化工。2011年3月10日,江苏群发化工、群鑫有限以及众义知识产权公司三方签订《商标转让注册合同》,约定江苏群发化工将4846545号“群发及QUNFA”商标转让给群鑫有限,转让价款为1.5万元,由众义知识产权公司代为办理商标转让注册事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群鑫有限即有权使用该商标。2014年10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群鑫有限对4846545号商标的转让/移转申请。本所认为,群鑫科技合法拥有上述商标的使用权,未来获得上述商标的所有权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上述商标不存在被质押、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形。8.6.2 专利公司目前共有1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申请日有效期超细粉碎机立式分1ZL201420654914.52014年11月5日 10年级轮的密封结构综上,本所认为:群鑫科技合法拥有房产、土地、经营设施、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除上述披露的房产、土地抵押情况之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被查封等情况。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9.1 关联方9.1.1 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群鑫科技持股比例(%)与股份公司关系 群鑫物流10100母子公司9.1.2 股份公司原股东江苏金茂群鑫科技原股东江苏金茂成立于2002年7月16日,注册资本18230万元,投资人为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为程晓曦,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为扬州市史可法东路4号,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化工、医药、房地产、机械制造行业的投资;化工产品销售;房地产开发(取得资质后经营);机械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接受委托管理资产、提供劳务服务,接受主管部门委托为改制企业职工提供服务。江苏金茂于2013年11月7日正式将股权转让给群鑫有限的自然人股东,退出群鑫有限。9.1.3 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序号关联方持股比例(%)1张国如63.632毛国平103孙海亮9.099.1.4 股份公司除前述股东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关联方与股份公司关系1张国如工代表监事9黄志董事会秘书9.1.5 其他关联自然人群鑫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均为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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