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件或者明文件。
特别提示:
(1)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退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六、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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